中国水利网站1月13日讯 日前,天津市政府发布第8号政府令,正式公布《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将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利用水平。
根据《规定》,取水许可坚持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求的原则,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天津市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应当暂停新增取用水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河长制考核。
《规定》要求,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经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报送年度用水情况、申请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私自拆除、更换计量设施,私自变更计量设施位置,损坏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责任编辑:李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