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10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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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10月实施 发布日期:2020-08-13 来源:齐鲁晚报 11日,记者从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东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规范城市供水的专项法规,对完善城市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依法管水治水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东营市水务法治体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因此,《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被东营市人大确定为201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维护与管理、供水用水管理、水质安全、二次供水、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五十六条。
其中,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了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制定,建设监管,工程项目配建供水设施,新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设备建设,老旧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改造,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或改造的原则,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等内容。为保障住宅项目配建供水设施的质量,《条例》在强调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建设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的同时,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和及时开展检查验收的要求。另外,对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要求相关部门编制具体的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住宅供水设施在设计、建设或者改造时遵循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的原则。
在设施维护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规定表前(含表)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表后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保障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维护和管理。原有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尚未移交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维护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另外,条例还明确了禁止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8种行为。在供水用水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了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经营要求、停止供水的告知义务、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价格及调整程序、用户权利义务、城市供水用水结算、贸易结算水表的强制检定、贸易结算水表产生异议的处理方式、供水设施发生故障的抢修、节水措施、用水方面的禁止性行为等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并要求任何收取水费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不得自行确定、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用水定额,不得向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或者捆绑收费。供水用水的结算按照贸易结算水表进行,贸易结算水表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关于二次供水,《条例》规定了二次供水相关概念,二次供水价格,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设施维护、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方面的职责等。针对目前二次供水价格问题,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条例》还突出水质安全要求,规定了供水水质标准、水质监测职责、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供水设施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从业人员条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