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饮用水条例和环评法实施办法修改 明确“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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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饮用水条例和环评法实施办法修改 明确“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四川新闻网
通报会现场
近日,新修正饮用水条例和环评法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新闻通报会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19年9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对我省饮用水条例和环评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通报会现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赵乐晨将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据悉,2019年1—11月,全省87个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85个,占比97.7%,同比上升9.2个百分点;劣V类水质断面基本消除,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2项指标分别优于国家考核要求17.2%、2.3%%。沱江16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断面15个,占比93.8%,同比上升31.3个百分点;岷江11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断面10个,占比90.9%,同比上升9.09个百分点;涪江12个国考断面全部达到优良水质,同比上升16.6个百分点;渠江、嘉陵江、雅砻江、青衣江、长江(金沙江)、大渡河、安宁河、黄河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持续保持100%。全省水环境质量创“十三五”以来最好水平。目前12月份考核数据还未公布,但从当月自动监测站显示的数据来看,全省国家考核断面水质基本保持平稳,我省全年优良水质比例可保持在95%以上,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断面。提前两年完成国家考核目标任务。
会上消息,关于《条例》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应上位法,明确规定了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确定饮用水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应拆除或关闭等内容。二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以及违反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依据原环保部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和附则中的名词术语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四是按照机构改革涉及的职责调整及环保等机构名称变更,作了相应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修改内容则主要包括了:一是根据国家环保新政策,明确了“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规定了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二是对应上位法,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增加了对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督考核和诚信管理、修改了关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规定,同时对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及其指导性规划的环评文件形式和范围作了相应修正。三是按照上位条例,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地位和支撑作用,增加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能力建设的内容。四是删除了与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不一致的相关条款。五是因机构改革涉及的机构名称变更,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修正《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充分释放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红利。
近年来,生态环境厅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为要求,持续用力全面推进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取得突破。分批次逐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现了绝大部分的建设项目环评由地方环保部门审批,省厅仅留下很少部分,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平均审批时限也压缩至法定时限的40%以内。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等政务服务改革。聚焦重大项目、重点建设强化环评服务。不仅开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便捷审批,还提前介入、超前服务,与省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协调服务机制”,共同定期调度推进重大项目少走弯路、不走死路。建立“专家预审机制”,充分发挥环评对建设项目的优化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前端。
为使新修改《条例》和《实施办法》真正落到实处,省生态环境厅下一步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在日常管理要求和制定出台文件中,体现出修改后的《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内容,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法条的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将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为《条例》和《实施办法》不断完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省生态环境厅供图)记者: 李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