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启用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子系统”

2020-05-18 22:02:59 admin

国家标准委启用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子系统”

发布日期:2020-05-18 来源:

  导 读
  为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启用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子系统”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现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了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安排,子系统于2020年5月15日起上线试运行,2020年6月1日正式启用。
  二、子系统用户
  子系统用户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委有关业务部门、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等单位。
  三、子系统新增功能
  子系统支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对外通报、技术审查、批准发布、标准复审、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以及计划项目调整、标准修改单等主要业务。
  子系统在保持现有制修订系统全流程管理的基础上,主要新增如下功能: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归口方面。子系统按照标准归口管理关系,将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相应归至国务院有关部门账号下,并使用该账号操作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等各类业务。
  (二)项目提出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子系统中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可在子系统中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可在子系统中草拟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选择提交至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供部门研究决策。社会公众和企业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立项建议。提出新项目应在线填报基本信息,按照模板编制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等必要材料。
  (三)标准征求意见方面。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必须同时通过组织起草部门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子系统为组织起草部门提供了发起征求意见的功能,在子系统中上传征求意见稿、完善必要信息后可自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启动征求意见,并实时查看意见反馈情况。有关征求意见稿、拟定实施过渡期等信息应与组织起草部门网站内容保持一致。
  (四)标准对外通报方面。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同时,组织起草部门应发起标准的对外通报程序。需要通报的,在子系统中填报通报表单后提交标准委;无需通报的,填写无需通报的结论和理由并提交标准委审核。项目必须履行上述程序后,再进入下一个环节。
  (五)委托技术委员会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项目提出或者组织起草阶段,都可在子系统中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接受委托后,技术委员会可在子系统中开展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并上传相关技术文件。
  (六)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管理方面。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时,应在子系统中按格式要求录入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从2020年6月1日起,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不再标注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标准发布后,公众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七)标准复审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标准复审后,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可在子系统中直接填写结论;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在子系统中提出修订项目的立项材料;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在子系统中提交建议废止的公文。
  四、子系统使用方式
  子系统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系统”登录,在首页通过“强制性标准管理”导航后进入。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密码一致。
  五、技术支持及联系方式
  用户可在系统登录页面的“系统资料下载”中下载《系统操作手册》。如在子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联系人:叶子青
  电话:010-65001011转131
  邮箱:yezq@sac.gov.cn
  QQ群:25576802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子系统”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