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0-01-09 09:15:04 admin

《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宜春市委政法委官方账号

  近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可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2月28日。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36;电话:0791—88900392,传真:0791—88900392;电子邮箱:fgwjjfgc@163.com。
  严格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
  针对我省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农村供水工程量多建设规模小,供水设施投入不足,建设标准低,以及已建工程运行管理不到位,供水工程设计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等现状,草案规定: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用电、用地、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严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确定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运营安全、稳定、长期发挥效益。
  草案还明确了禁止在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的行为。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或者挖砂取土;打桩、顶进或者爆破作业;其他可能损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是农村供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为推进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和建设,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草案规定,农村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的活动。
  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
  农村供水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事业,必须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供水水质要达标、维修及时、水价合理、用水秩序规范等。
  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行为规范。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已投入运营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者退出经营。确需退出供水经营的,所有权人依法重新确定的供水单位,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需停止运营的,提前三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预防突发事故。农村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对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对生产用水水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