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讯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水利部日前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水建管〔2015〕13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于2015年7—9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开展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通知》明确,质量工作考核将采取三个步骤:一是自我评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办建管[2015]79号),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特点,形成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于7月15日前报水利部;二是实地核查,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组成10个考核组,随机抽取在建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考核等级;三是结果认定与发布,水利部对考核结果审定后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全国质量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通知》指出,全国质量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已将水利建设质量工作作为2014—2015年度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明确将直接采用水利部对各省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分值占3%。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同时,水利部将建立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专家库,以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加强各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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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