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依靠水行政处罚手段已不足以有效防范、遏制非法河道采砂、非法取水、非法占用水域、破坏水利设施等种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环境的行为,必须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加大对水资源的刑事保护力度。”担任12年江西省水利厅厅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山,说出自己今年带来的人大议案时语气坚定。
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山的人大议案一直紧紧围绕依法治水展开。每每在正式提出议案前,孙晓山都需要做大量基础调研工作。今年,他对2013年水利部收集的34起水事违法行为入罪案进行深入研究,其中32起案件均与非法采砂行为有关。他发现,在追究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全国不同区域存在较大差别,确立的罪名和刑罚也大相径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破坏性取用水资源、严重性非法采砂的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进而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现行刑法中对水资源专项保护缺失。”孙晓山呼吁,水资源与森林资源、矿产和土地资源等各种自然资源一样具有有用性、有限性和生态价值,理应受到同样的保护。“水资源的刑事法律保护是水资源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孙晓山说,我国水资源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国家层面相继颁布或修订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但目前水资源保护主要依靠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关于刑事责任追究的内容,仅仅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规定,没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定刑,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条款治罪。
“由刑罚代替行政处罚对破坏水资源者进行制裁,无疑是保护水资源的最强有力、最有效方式。”孙晓山说。
孙晓山提交的议案中,已细化到对刑法中具体章节具体部分增加何种内容。他说,建议对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增加“河道非法采砂罪,非法取水、非法占用水域罪,破坏水利设施罪”的规定。建议对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司法解释,将人为破坏水利设施、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及防洪安全行为纳入该罪名适用范围。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作者: 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