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规范 5.2施工工期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宜在汛期施工,经论证必须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汛期施工时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从三防指挥机构的管理。 vs 修订后 5.2.2建设项目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11月至次年3月),跨汛期施工的,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度汛方案(参见附录D)和应急预案。在施工期、运行期等不同阶段相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极端灾害天气,并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抢险要求。
原规范 6.1.5 c)桥梁净空高度应满足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通行、河道管理、防汛抢险等方面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不应低于3.5米,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其净空高度可以根据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 vs 修订后 6.4.2 对于立交桥梁,梁底与防汛道路间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3.5m。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净空要求时,应采取保持防汛道路畅通的补救措施。 6.4.3 对于平交桥梁,利用二级平台作为非汛期巡河道路的河段,梁底与二级平台间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5m,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其净空高度应根据二级平台顶部检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
原规范 6.1.3 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大于10米且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大于25米且不大于50米河道时,最多采用两跨过河;跨越大于50米的河道且需要采用多跨的方式跨越河道时,各跨跨度不应小于16米。 vs 修订后 6.2.3桥梁孔跨布置......要求确定,尽可能一跨跨越河道主槽。桥梁跨越规划上口宽度不大于25m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跨越大于50米的河道......各跨跨度不应小于25米。